潮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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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潮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公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内容是否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否具有确定
2、性、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是否具有反复适用性等综合判断;文件的印发对象、文种和标题、表述形式(条文形式或者段落形式)等不作为认定标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按照国家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并对下级行
3、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工作,并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第二章基本规范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编制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就本单位具体实施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
4、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文字把关,确保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禁止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第九条严格控制政府规范性文件数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部门单独制定或者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报请政府发布的意见、工作方案等文件,其内容主要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某一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提出要求的,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个别内容涉及行政管
5、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该部分内容仅作原则性表述或者予以删除,具体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出台。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其法定职责。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检查;(六)证明事项;(七)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者上级机关规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
6、,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当冠以制定机关名称。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第三章起草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单位负责起草;涉及多个实施单位的,由主要实施单位组织起草。起草单位可以自行起草规范性文件,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
7、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的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出倾向性办理意见并在意见采纳情况表和起草说明中载明。除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司法行政部门职责外,起草单位一般不得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征求意见的对象;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应起草单位要求参与调研,给予指导。第十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明确提出意
8、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起草单位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七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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