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docx
《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5号)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已由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1日通过,并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1日毕节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023年6月21日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活动,提高院前医疗急救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2、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应当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就近、就急、就专科和尊重患者及家属意愿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社会协同的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应急救治体系,将院前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
3、预算,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发展改革、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红十字会应当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急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第六条市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技术创新发展需要,将符合规定的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提供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结算服务。第七
4、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就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八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医疗机构现状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加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器械,并定期维护。重点单
5、位、公共场所的确定及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器械的种类、标准和经费来源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车辆的监督管理,急救车辆实行统一外观标识、统一编号、统一管理。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急救车辆开展非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不得冒用院前医疗急救专用标识。第十一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与“12345”、“110”、“119”等服务热线协调联动使用。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并保存“120”急救电话录音、派车记录、车载记录仪记录等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第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为主体,与
6、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急救中心接到急救呼叫电话,应当在接听完呼叫信息后1分钟内,按照急救原则向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发出调度指令。急救中心应当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调度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适时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远程急救指导。第十三条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当在3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执行急救任务。急救车辆和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遇到道路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急救中心。急救中心应当根据需要调整调度指令或者通报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疏导交通。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患者症状,按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毕节市 医疗 急救 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