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存量留抵的计算公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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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存量留抵的计算公式一、增量留抵的来源该概念是在2019年3月20日针对一般企业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提出的,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2、、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二、存量留抵的来源也就是近期公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提出的: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
3、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
4、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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