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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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一)一、本规范何时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7日签发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第65号公告,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规范将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二、自规范发布至施行期间持有人和申办者如何开展相关工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认真做好规范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交流,学习和掌握规范的核心要义及具体内容,着手建立健全药物警戒体系,并参照规范要求开展药物警戒活动。三、规范有哪些特点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2、管理法修订后首个关于药物警戒的配套文件,体现了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坚持了药品风险管理的原则,明确了持有人和申办者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并与国际药物警戒的最新发展接轨。四、新旧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如何衔接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制定,其他相关法规文件与规范不一致的,自规范正式施行之日起,按照规范的要求执行。五、关于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注册的问题根据公告要求,持有人应当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完成信息注册。对于己经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不良反应直接报告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中注册的,持有人无需重新注册;仍未注
3、册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口内注册。用户注册信息和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口起30口内在系统中更新。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问答(二)一、有关重要药物警戒文件的相关事项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药物警戒负责人,负责药物警戒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包括审核或签发重要药物警戒文件。重要药物警戒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方案、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计划等。对于跨国企业境外总部起草/签署的重要药物警戒文件,涉及在中国使用的,应当以中文呈现,并由持有人指定的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二、有关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相关事项规范要求持有人应当创建
4、并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用以描述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持有人应当根据规范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企业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持有人提供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三、持有人用户信息或产品信息变更的审核,是否会影响不良反应报告对于已经在直报系统中注册并通过审核的持有人,变更其用户信息或相关产品信息后(包括添加新注册的产品),无需等待变更信息通过审核即可报告相关产品的疑似不良反应。对于还未在直报系统中注册的持有人,应当及时进行注册,经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审核通过后,持有人才能进行产品信息维护和疑似不良反应报告。四、有关进口药品递交定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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