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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单位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行)(财会(2012)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制定的、旨在对经济活动、业务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的管理制度、实施措施及执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形成评估意见、建议的活动。第三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合规性。评估工作应当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全面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包括经济活
2、动决策和执行全过程,涵盖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各种经济业务。(三)重要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关注重要经济活动的风险。(四)适应性原则。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单位实际,随外部环境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不断调整和完善。第四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经济活动、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评估结果应作为完善学校内部控制的依据。第六条审计处、监察处牵头负责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工作,其中审计处负责经济活动的评价与监督,监察处负责业务活动的评价与监督。第七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协同工作部门涉及:财务、资产、基建、采购、组织
3、、学生管理、本科生和研究生管理、科研、人力资源、国际交流、发展计划、信息、党政办、党风廉政建设等相关业务部门。第八条单位建立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定期评估机制,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估。第三章评估内容第九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第十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对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管理、财务信息编报、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科研管理、发展规划管理、招生管理、教
4、务管理、外事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评估。第十一条开展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可以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估,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即针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第四章评估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纳入牵头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经单位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评估程序(一)根据评估工作计划,评估牵头部门成立经济活动、业务活动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根据业务分工,分别组织实施评估。(二)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三)根据工作需要,在评估前7个工作日向相关单位下达通知书。(四)相关单位应按期报送评估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
5、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现场调查、访谈等工作。必要时,评估组可以要求被评估单位进行1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并出具报告。(五)评估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研究分析内部控制风险。(六)评估组根据评估证据,对内部控制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七)评估牵头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评估情况,审核风险初步认定意见,出具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可以合并各经济活动、业务活动评估结果后出具,也可以根据评估内容分别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评估工作总体情况、评估依据、评估范围、评估方法、风险认定建议
6、、管理建议等内容。(A)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书面征求内部控制业务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自接到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九)评估牵头部门根据反馈意见复核、修订评估报告,提出风险认定建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其中重大风险报党委常委会审议,重要风险、一般风险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重大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严重影响单位的事业发展。重要风险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风险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风险,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单位事业发展。一般风险是指除重大风险、重要风险之外的其他风险。
7、(十)评估牵头部门根据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风险认定意见完成评估报告,向相关单位下达内控风险整改任务分解表,向财务部门抄送评估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整改台账。第十四条评估牵头部门应于4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如遇特殊情况,评估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单位应针对评估风险认真组织整改,在收到内控风险整改任务分解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书面报送评估牵头单位,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整改。评估牵头单位根据整改计划定期跟踪、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逾期2次督促后仍整改不力的单位将上报单位进行处理。第十六条实施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直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评估报告接收单位和个人对报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单位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第十八条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具体评估内容等,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2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