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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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系,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层层下放转移执法责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根据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办法(试行)市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与“五位一体
2、”执法模式紧密结合,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为主。第五条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分类分级执法,不影响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分类第六条根据所属行业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二)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三)建设在工矿生产经营单位、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生产基地和居民区等重
3、要生活设施上游1公里的尾矿库。(四)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五)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六)烟花爆竹批发(储存)单位。(七)金属非金属冶炼单位。(A)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尘单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一)上年度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三年。(二)上年度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处罚五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为一年。(三)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联合惩戒期届满之日。(四)逾期未
4、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合格后一年。(五)被停产整顿或者正在被关闭退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停产整顿期结束或者完全关闭退出之日。(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期至试生产或复工复产结束之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其他动态纳入重点检查单位的情形,但应当明确纳入期限。第九条除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为一般检查单位。第十条市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执法管辖权限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单位、一般检查单位名单,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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