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批换发告知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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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批换证告知承诺书一、许可事项基本信息(一)许可事项告知部门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企业名称(注:申请人填写规范全称)(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申请人填写)(四)许可审批部门需提供其他信息(注:申请人填写)二、行政机关告知(一)事项名称互联网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审批换证(二)事项设定依据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 .互联网
2、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五条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第十七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
3、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三)准予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贵州省境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且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企业。(四)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互联网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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