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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第三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国际工程项目(国际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
2、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消防工作的管理责任部门。第六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二)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三)掌握消防工作情况,保证资源;(四)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五)组织消防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本单位火灾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职责:(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二)组织实施消防隐患的整改。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
3、理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三)组织管理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消防隐患的整改;(五)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六)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七)负责建立消防档案。第三章防火安全管理第九条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消防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重点监控:(一)炸药库、油库、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和化学物品仓库、堆料场;(二)乙烘站、氧气站、气瓶储放处;(三)木材加工车间(厂)、制冷系统、配电
4、房;(四)焊接作业场所、水轮发电机安装场所;(五)办公室、档案资料室;(六)员工住宿区;(七)其它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第十条各单位针对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管理:(一)各单位对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或明确防火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确定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明显防火标志、标牌,制定符合消防规定的专项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在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和具有火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用电、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的审批,落实现场监护人,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在确认无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签发动火令后,
5、方可动火施工。(三)在施工区域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将用火区进行防火隔(分)离,清除动火使用区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防火安全。(四)各单位应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堵塞或设置障碍物。(五)各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回收销毁处置实施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六)各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动态,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灭火技能训练学习,提高预防和扑灭火灾的能力。(七)做好消防器材、设施装备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工作,不合格的要及时更换,
6、保障有效和正常运行,对灭火器材应建立资料档案,记明技术性能、数量、设置部位、出厂日期和更换药剂时间等。任何人员不准损坏、拆除、停用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施装备、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栓、消防池等。第十一条发生火灾时,各单位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火灾,疏散人员,邻近单位项目和员工都应给予支援,无偿地为报警、抢救人员和扑灭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第十二条火灾发生后,事故单位、项目部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确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事故现场。第四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各
7、单位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应当进行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项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用途;(四)火灾报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主管责任人;(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第五章防火检查第十五条各单位每季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部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检查,作业队(工区)每月对工程消防安全检查不能少于一次
8、,班组实行日巡查制度。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二)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标牌、应急照明设置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状况;(三)消防设施装备、消防水源配置及有效状态;(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行为;(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六)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熟悉;(A)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十六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邀请有关部门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
9、维护保养,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灭火器材配置、维修、保养的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第六章隐患整改第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存档:(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三)将安全出口违章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第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
10、患,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程部位应停止生产活动。第二十条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消防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七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消防专项应急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六)后勤保障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第二十二条重点消防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内容,至少每半年进行
11、一次应急演练。非重点消防单位(部位)按照规定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前,应当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并做好安全工作。第八章消防档案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重点消防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二)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三)消防安全制度;(四)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五)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名册;(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七)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A)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二)消防设施定期测试检验、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记录;(A)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状况记录。第二十六条消防档案应当由各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存档备查,具体要求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