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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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激活数据潜能,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数据流通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数据流通交易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高效供给、合法合规,鼓励创新、释放价值,保障安全、包容审慎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统筹协调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的重大事项,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
2、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促进和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培育壮大数据要素市场。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具体工作。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税务、网信、公安、国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第二章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和管理第七条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领导下,承担数据要素登记服务、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数据要素登记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八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建立规范透明
3、、安全可控、行为可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数据交易场所的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维护行业秩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数据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建设国家级数据交易所,突出其公共属性和自律合规监管功能,面向和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负责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日常运营,实现与贵州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大厅互联互通,推动与其他数据交易场所互联互通。第九条数据流通交易的范围包括数据资源、算力资源、算法模型以及综合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应当
4、依法开展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职业道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流通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涉及数据流通交易范围的,应当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信息披露和价格公示制度,搭建数据资产评估计价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编制数据要素成本和价格评估指引。第三章数据授权使用第十二条鼓励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方式
5、流通数据,创新数据流通技术和模式,推进数据采集和接口标准化,推动数据跨区域、跨行业流通使用。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级公共数据。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归集公共数据。教育、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向同级数据管理部门归集数据。第十五条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下,各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授权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运营本级所归集
6、的公共数据,开发形成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鼓励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电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运用自主运营或者授权运营等形式运营本单位数据,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开放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数据运营机构根据数据商提出的应用场景数据需求,在获得授权和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开展数据治理与数据资产评估工作,探索企业数据授权使用新模式。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
7、联网平台企业发挥带动作用,促进与中小微企业双向公平授权,共同合理使用数据,赋能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第十八条探索建立个人信息数据授权使用制度,探索由受托者代表个人利益,监督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加工、使用。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的情形外,处理个人信息数据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不得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第四章数据权益保护第十九条依法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获取或者查阅、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权益。依法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在数据流通交易活动中享有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合法权益。鼓励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
8、机构对数据要素以及在流通交易活动中的数据资源持有、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等权益进行登记和记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正当合法方式收集,在获得数据来源者授权同意或者存在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依法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可以自主管控持有的数据。第二十一条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在确保公共利益、数据安全、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自主持有或者经信托、交易等方式获取的数据,依法享有数据加工使用权益,可以对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对经加工、分析等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享有数据产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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