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实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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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教学单位: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教学单位遵照执行。x职业学院2022年X月22日X职业学院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以及X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
2、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X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第四条教务处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第二章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全面综合原则。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
3、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第六条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第七条相关相近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专业课教学目标和内容相关度较高的,可转换为相关的专业课程。与专业课程无关的,可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基础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第八条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学习成果,审批后符合要求的可优先转换为相关类别的课程,额外的可认定为相应课程类别的学分,予以储存积累。原则上,认定和转换的
4、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每类项学习成果不超过25%O第九条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学生通过不同方式完成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课程及学分认定或转换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第十条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专业核心课、政治理论课、JUN事课、毕业作业、顶岗实习等课程,原则上不予学分认定与转换。第三章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第十一条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包括学生在校(籍)期间获得的各类学习成果。根据是否具有明确的学分或学时规定,可分为课程类与非课程类学习成果。第十二条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一)学生在本校
5、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二)学生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机构、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三)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第十三条非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一)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非毕业资格规定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水平证书。(二)学生具有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并取得学校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三)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和成果。(四)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体育、文化、专业或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奖励奖项。(五)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获得的著作权等。(六)学生获得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等专利。(七)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实习实践、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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