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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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围绕促进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以用为本,加快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
2、中选优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鉴定需求,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服务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功能作用。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导向作用,着力提升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提高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鉴定服务能力。(二)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司法鉴定人才成长规律,健全完善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三)坚持
3、科学评价。突出评价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能力素养、工作业绩和参与公益服务情况,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四)注重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将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三、主要内容(一)明确评审对象评审对象为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4、(二)健全职称体系1明确职称层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2 .与原职称对应关系。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
5、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3 .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司法鉴定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三)制定评价标准1 .制定主体。根据国家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研究制定省司法鉴定人中级、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有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可根据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初、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标准。2 .标准要求。评
6、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可将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优秀案例、指导案例、专业理论与实务课题研究、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理论文章、技术标准规范、技术专利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评审。(四)创新评价机制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可采用专家评审、业绩量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卷宗抽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3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和公共法律服务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法鉴
7、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五)加强评审监督和服务1建立职称评审组织。省人力社保部门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和管理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评审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和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建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有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组建中评委,负责评审中级司法鉴定人。对尚不具备组建中评委条件的市,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委托其他市或省中评委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报人力社
8、保部门核准备案。2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评审。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构建机关、行业协会监管,司法鉴定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司法鉴定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综合监管体系。3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数字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简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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