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轨道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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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第五章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相关活动,保障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城际轨道和城市轨道(含城市地铁)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
2、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政府职责】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流程,解决轨道交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轨道交通沿线有关县(区、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本辖区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应急救援、安全保护区等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规章授权机构】省发改委负责本省轨道交通审核报批等前期管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地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交通厅负责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建设在内的其他综
3、合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统一主管或者多个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统称为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其他组织根据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行政监督职责,统称为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安监、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电力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轨道交通行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标准化体系】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从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
4、家和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化管理制度。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和从业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标准化的研究、编制、宣贯和实施工作。第六条【管理原则】本省轨道交通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元投资、整合运营”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安全运营、综合开发等情况的监督。第七条【信用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参与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并与社会信用建设部门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八条【社会监督】鼓励有关组织和公民对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出现的质量与安全问题进行监督。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建议、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第九条【总体规划】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
5、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地方政府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编制轨道交通车站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预留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设施用地。第十条【规划控制区】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控制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
6、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作出审批。第十一条【项目审批】国家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发改委依法制定本省轨道交通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并按规定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审批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第十二条【投融资制度】通过实施轨道交通导向型土地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形式参与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支持企业依法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制度】轨道交通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要求从业单位压缩合理工期。轨道交通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7、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第十四条【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物资设备供应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轨道交通监督管理机构在工程监督期内依法具体承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超越职权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通报、移送。第十五条【建设规范】建设单位应当优化工程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保证质量安全,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严禁擅自开工建设规划外项目。第十六条【进度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进度控制,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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