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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术语和定义、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评定必备条件、综合条件以及评定程序与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的评定。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夜间文旅消费发生在每日18点至次日6点,以影视、演艺、会展、休闲、观赏、游览、餐饮、住宿、娱乐、购物、健身、康养、培训等文化和旅游产品及服务满足人们夜间文化体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康养健身、教育培训等方面需求的消费形式。2.2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依托夜间特色文化和旅游项目及景观环境,持续组织开展夜间文旅消费活动,与区域
2、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夜间文化和旅游产业集聚街区及实体空间。3必备条件.1.1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持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1.2 集聚区边界清晰,核心区域范围不小于0.1平方公里。1.3 与区域商圈或旅游景区发展相融合,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1.4 有明确的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1.5 经营期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4综合条件1.1.1 条件与基础设施1.1.2 1.1集聚区环境整洁,经营业户及从业者文明卫生。1.1.3 充分利用当地特色资源,文化主题鲜明,旅游要素齐全。1.1.
3、4 具有与夜间文旅消费高度匹配的人文或自然景观,景观设计与营造方式专业、节能、环保。1.1.5 1.4空间布局合理,交通及停车系统完善,进出安全便捷,引导标识清晰、准确。1.1.6 夜间文旅消费活动所需的电力通讯、给水排水、应急安防、环卫等配套服务体系完善。4.2 夜间文旅产品与服务4. 2.1经营业态类型丰富,促进文化和旅游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5. 2.2文化类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文化类游览面积或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40%。6. 2.3集聚区全年营业时间不少于270天,其中提供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的时间不低于全年营业时间70%。7. 2.4夜间营业的文化类商户或开展的娱乐项目不低于集聚区文化类
4、商户或娱乐项目总数40%。8. 2.5具有当地特色的夜间文旅产品及服务占较大比重。4.3 组织管理与保障机制4.3.1制定完整可行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并实施到位。4.3.2运营或管理机构明确稳定,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完善,能有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4.3.3市场管理规范,设立统一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渠道通畅、处理及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4.3.4集聚区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可查。4.3.5集聚区所在地市在夜间文旅消费方面针对集聚区有扶持政策、面向消费者有优惠政策。4.4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4.4.1积极承接并完成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文化宣传任务,取得很好成效。4.4.
5、2积极组织开展公益性文化娱乐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4.4.3集聚区年接待消费者人次数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4.4.4集聚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高于当地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平均水平,且文化类商户营业收入不低于集聚区总营业收入30%。4. 4.5集聚区内就业人数年均增长率高于当地整体就业人数增长率。4.5示范性与影响力4. 5.1为繁荣发展当地夜经济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示范效应。5. 5.2消费者认知程度高,品牌效应明显优于当地其他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6. 5.3对周边区域其他产业发展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明显辐射带动作用。7. 5.4在运营模式、政策保障、服务举
6、措等方面探索创新性做法,并取得明显成效。8. 5.5获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荣誉称号或相关行业荣誉称号。5评定程序与管理8.1 评定程序8.1.1 评定对象为集聚区,申报单位为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8.1.2 集聚区运营或管理机构向所在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8.1.3 各地市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XX省文化和旅游厅。5. 1.4XX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按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必备条件评价表(见附录A)、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综合条件评分表(见附录B)对各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考察、评定,形成最终评定意见,并确定“省
7、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名单,由XX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开发布,并统一授牌。5.1.5被评定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标牌须置于集聚区人口醒目处,便于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标明。5.2评定管理5.2.1评定的“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按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三年内在每年3月底前,向XX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材料。5.2.2三年期满后,集聚区向XX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相关复核材料,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格。5.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1)出现政治导向和文化方向错误;(2)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3)不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和自然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人文及自然景观损坏,造成重大影响;(4)发生重大产品及服务质量投诉事件;(5)从事未经审批的不正当经营项目;(6)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严重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7)运营或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作或基本不提供服务;(8)不按规定要求提供年度总结材料及相关复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