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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一事项名称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三、行使层级市级。四、许可条件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放射
2、性污染。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各项环保要求,对于没有适用标准的项目,建议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五、申请材料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删除内容说明报告4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公示稿)5 .公
3、众参与情况说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六、中介服务(非强制)1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2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调节价)3 .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七、审批程序1申报、收件;4 .受理或不予受理;5 .审查;6 .决定;7 .发证。八、审批时限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书)(1)承诺受理时限:29个工作日(2)法定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报告表)(1)承诺受理时限:14个工作日(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九、收费无十、许可证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4、告书(表)审批文件。2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长期(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审核)。3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否。4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十一、数量限制无十二、年检年报无十三、不予受理情形1 .适用范围(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2 .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3 .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应按照相
5、关要求编制环境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要求,结合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实际,编制了北京市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HJ1O.12016)三、主要内容裁量基准共17个部分。明确规范了“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事项的行使层级、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细化了不予受理等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