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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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XX)事务所关于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
2、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X2年X月X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关于召开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于20X2年X月X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XX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建议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增设线上参会方式,并于20X2年X月X日刊登了XX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X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XX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X2年X月X日14:00在X立教育基地X楼X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X先生主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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