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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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XX律师事务所二零二X年X月释义简称全称XX、公司指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指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标的股票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的标的股票参与对象指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司员工持有人指实际出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指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所指XX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指人民币元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1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3、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2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3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公司的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4 .如前述文件、资料及证言存在法律上的瑕疵或存在其他相反的证据,或前述声明、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
4、,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且本所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或更正。5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根据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X法定代表人:X注册资本:X万元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机动车驾驶培训;X0(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汽车租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成立日期:X年X月X日营业期限:X年X月X日至长期经核查,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者解散的情形。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实施本
6、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法合规性2023年X月X日,公司召开第X届董事会第XX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X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所律师对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一)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关于依法合规的要求。(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7、公司的确认,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的要求。(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关于风险自担的要求。(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核心业务、技术、管理等人员;(3)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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