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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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党政责任制,规范超标小麦收购和处置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结合XX实际,制定XX市XX区超标小麦收购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方案所称超标小麦,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含量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限量要求的小麦。第二条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定点收购、分类储存、规范处置、全程监管”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坚持充分合理利用粮食资源、确保全区粮食安全,坚持依规处置、依法监管。第三条区发改局履行超标小麦收购处置主体责
2、任。牵头对本地区超标小麦的监测、收购、储存、处置、资金、舆情引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超标小麦处置费用和资金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小麦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调整污染地区作物种植结构,从种植上减少超标小麦的产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履行食品、饲料的监管责任。农发行XX市分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超标小麦收购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二章监测第四条建立超标小麦质量监测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小麦种植、收购、储存、处置以及小麦制品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监测。第五条监测内容主要
3、包括:(一)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二)小麦及制品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情况;(三)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第六条区粮食和储备中心要指导收购企业配备必要的快速检测设备,推进超标小麦快速检验把关,压实企业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小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发现存在超标小麦时,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收购第八条收购执行时间原则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第九条超标小麦收购价格在市人民政府统筹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确定。第十条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
4、点”的原则,确定XX中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为超标小麦收购企业。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小麦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责,不得将收购的超标小麦进行抵押、质押。超标小麦的收购及处置业务,应通过信息化出入库系统开展。第十一条收购资金(含收购费用)通过农发行XX市分行发放地方调控粮贷款解决,农发行XX市分行要保证超标小麦收购所需资金,并严格监管。第十二条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小麦由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XX市分行共同组织验收,其中质量验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第十三条收购的超标小麦实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收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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