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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食品小作坊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XX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笫二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二)从业人员7人以下(含);(三)对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除外)实际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含);(四)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
2、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等影响;(五)从事生产加工、技术含量不高、食品安全风险较小的食品加工小作坊;(六)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图、工艺设备、设施布局图、各功能间布局图、产品工艺流程图)备案,原料库和原料处理、加工、包装、储存等区域分离或分隔设置;(七)应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相关制度并公示上墙;(A)有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食品安全防护设施;(九)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排水、消毒、防腐、防尘、洗涤、三防(防蝇、防鼠、防虫)、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
3、设施。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对新投产、停产超过三个月后重新生产、生产条件发生改变、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改变以及改变生产工艺生产的品种,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生产、销售。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的食品至少检验一次。检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五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备案号、生产地址等。标签内容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第六条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二)乳制品、饮
4、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三)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四)国家、省和市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五)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六)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七)XX区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食品。第七条食品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一)生产加工场所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二)销售区、生产加工区域、生活区在同一场所的;(S)生产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四)食品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五)生产加工场所性质、使用面积、场所类型与实际不一致的;(六)生产加工场所影响
5、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七)生产加工场所饲养家禽、家畜等;(A)生产加工场所废水未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要求设立排污设施设备的;(九)暴露在生产加工区域正上方的照明设置未采取防爆安全措施的。第八条建立小作坊监管台账,及时将备案或登记信息建立专档。监管部门应用信息化手段对食品小作坊进行监管。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各监管区域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监管档案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条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两个责任”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XX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开展日常巡查检查,督促食品小作坊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制订“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确保问题和隐患全部整改销号。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对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