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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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xxxx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XX区(不含XX新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从社会公众中选聘出的,对XX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座谈会、年度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
2、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的方式是否合法、文明。第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区司法局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
3、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五)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六)办理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权了解、询问;(二)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案卷、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三)对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社会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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