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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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个体户信用监管,促进我区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激发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令第755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参照XX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暂行办法和XXXX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现结合辖区
2、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管对象是依法在XX区(不含柳东新区和北部生态新区)注册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上予以公示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XX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是由自治区、XX市市场监管局指导,XX区政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建立个体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通过技术化手段和制度化保障,推动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的数据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XX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个体工商户状况的信息,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3、。第五条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公正的原则,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XX区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XX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XX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第七条发改、财政、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税
4、务、人社、卫健、应急、商务、工信、统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文化旅游、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抽查检查结果等各类信用信息归集到XX个体信用监管平台。第八条XX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归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九条个体工商户依法报送、公示的年度报告应当真实合法,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十条XX区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实现与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XX区市场监管局将XX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产生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于相对应个体工商户名下,在20个工作日内,通
5、过XX个体信用监管平台公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免费查询。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XX个体信用监管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应当依法使用。用于非法途径的,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十二条采集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归集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归集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包括:个体登记注册、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行政许可等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包括XX区市场监管局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列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6、信息等信息,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价格执法监管等抽查检查信息、XX区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含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抽查检查信息等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包括:纳税状态、缴纳社会保险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法院执行等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由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公共平台产生的信息。第十三条下列信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信用划分的依据:(一)被撤销或不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第十四条XX区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XX个体信用监管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作,XX区
7、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工作。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良好,信用风险低)、B类(正常,信用风险一般)、C类(警示,信用风险较高)、D类(失信,信用风险高)、E类(严重失信行为)五类。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持续正常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A类:(一)经营满三年以上;(二)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三)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列入经营异常记录;(四)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五)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信用等级划分
8、为B级:(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没有不配合抽查、检查行为的;(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经营异常列入记录,或者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一年内已依法移出的;(S)三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三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公示记录的;(四)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划分为C类:(一)三年内在行政检查中存在不配合抽查检查,影响正常公务执行行为的;(二)三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经营异常列入记录,但在被列异之日起的第一年后第二年内已移出该名录的;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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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实施 个体工商户 信用 分类 监管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