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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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精神,发挥好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作用,进一步激发我市企事业单位的活力,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结合国家和省职称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确保职称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单位人员队伍规模、层次结构、实际需求和意愿等条件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职称自主评审权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不包括国家统一考试专业。第二章开展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
2、(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符合岗位管理要求。(三)被授权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四)事业单位自主评审权的下放采取试行的方式,先在中职(技工)学校、中小学校中开展。第五条申请生产经营主系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二)有规范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三)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主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数量不少于每次评审所需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第三章自主评审权的申请程序第六条事业单位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申报程序: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
3、门审查同意,可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查同意,向市人社局申请职称自主评审权。第七条有自主评审职称意愿的企业可直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查具备条件的,由市人社局直接授予企业生产经营主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第八条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高级职称评审权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不含考试专业),不再由市人社局重新审批。第九条被授权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40号)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经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即可开展评审工作。第四章自主评审单位的权限第十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岗
4、位结构比例内自主评聘主系列中级职称及以下职称;企业可以自主评聘生产经营主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即可生效;第十一条可自行组建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家以本单位专家为主,若本单位专家数量不够,可再聘请不超过专家总数30%的本单位以外同行业专家进入专家库;第十二条可在不低于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细化的职称评价标准;第十三条若遇特殊情况,取得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当年无法开展中级职称评审时,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将评审工作委托给相应专业的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第十四条由自主评审单位自行制发职称任职文件和颁发资格证书,通过自主评审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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