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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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核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指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线上线下非学历教育培训,经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围绕科学普及,
2、开展以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科学素养、拓展思维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和全面发展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教育和科学体验活动(如编程、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并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要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第一章设置标准第五条
3、举办者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中小学校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 .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3 .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4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5 .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培养目
4、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六条组织机构(一)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由该机构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3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70周岁以下。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三)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
5、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四)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单体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并计列在培训机构法人名下。第七条场所设施(-)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严格落实国家以及行业规定的场地、设施、消防、防疫等安全风险防范要求。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工厂厂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
6、于3层。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办学,如系租赁,应具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2年。(-)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生均面积二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三)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其中编程、机器人等科技类培训的设备及器材总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四)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一
7、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主管部门审核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向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审核机关单独申请,并报原审核机关备案。第八条从业人员(一)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应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安全管理等辅助人员。(二)从业人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专兼职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具有自然科
8、学或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开展线下培训,每班次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教学人员,培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三)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第九条培训内容(一)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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