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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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学前教育机构常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常规工作管理,促进其常规管理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保教工作质量与水平,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出如下相关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学龄前06岁婴幼儿,并对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点)、托儿所、早教中心、亲子园等机构。第三条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以“
2、幼儿为本”、“师德为先”,以多元智能和最近发展区理论为基础,尊重学前儿童个体差异,创设与幼儿生长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第四条学前教育机构要重视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职后继续教育、培训,积极为保教人员提供学习、进修的条件和机会,不断提高保教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基本技能。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安全管理工作要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与安全教育制度,严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教育规律
3、,坚持保教结合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原则,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教研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和指导。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幼儿园创建工作,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第十条省级示范幼儿园和市级一类幼儿园在贯彻学前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应当充分
4、发挥自身的示范辐射作用。对帮扶作用发挥较好的幼儿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本地学前教育监管责任,建立并完善、落实好专职学前教育视导制度。第十二条各级教师进修院校要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进修学校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履行好业务引领和服务职能,加强学前教育教研队伍建设,配齐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设置独立的学前教育研修部室,统筹协调和强化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业务研究工作。以上条款适用于所有学前教育机构。以下条款主要针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并实施,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执行。第二章幼儿园教职工任职资格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
5、省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其他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审批职责,严格办园审批制度,杜绝无证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安全环境、设施设备及安全应急制度落实到位。特别强调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家庭成员中如有传染病、精神病患者,有各类精神病史、严重犯罪行为记录者,不得开办家庭托幼机构。第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要树立常规管理工作理念,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品德良好,爱护幼儿;忠于职责,为人师表;五官端正,口齿清楚,身心健康。第十六条幼儿
6、园园长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条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园长每月至少有8次部署、检查及落实指导全园保教管理相关工作的记录;业务园长每月至少10次深入班级指导教育活动、班级建设、常规管理、养成教育、家园共育等方面的工作,并有检查、指导、听课记录。第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应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十九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并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四十三条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十条幼儿园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
7、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第二十一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规范要求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第三章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幼儿园和幼儿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建立民主和谐的师幼关系,关心、尊重、爱护每一名幼儿,平等地对待和评价每一名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
8、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应准时到岗,服饰简洁,便于运动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仪表要端庄、大方、整洁、得体,不着奇装异服,不浓妆艳抹;带班期间禁止做私事、闲聊、上网、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事宜;与幼儿接触时不得佩戴首饰、留长指甲和穿高跟鞋;严禁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开展有偿家教;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上岗要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口罩。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举止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平等、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家长;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家长钱与物。第四章课程设置及常规管理第二十七条幼儿园要确保课程开设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均衡性,必须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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