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docx
《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黑龙江省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租赁经营者)按照与承租人订立小微型客车租赁合同的约定,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微型客车租赁
2、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第四条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鼓励租赁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鼓励成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协会,引导小微型客车租赁业行业自律。第五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租赁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纳入黑龙江省运政管理系统。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汽车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汽车租赁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汽车租赁车辆备案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3、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已投入的车辆须经检验合格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四)与租赁业务相适应当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证明材料;(五)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当急救援预案;(六)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备案证明复印件;(二)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证明材料。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租赁企业备案证明并建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
4、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对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备案材料。第七条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第八条租赁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调配车辆,并不需再次备案。第九条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租赁经营者应当为租赁车辆办理法定保险险种,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车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微型 客车 租赁 管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