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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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2023年9月25日鸡西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水压,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和自用的供水方式。第四条城市二次
2、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物联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住建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对城市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二章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第七条城市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配套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其规划设计方案、施工验收规程、安全保障措施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因地制宜建立以政府和城市供水单位为主、社会资本融入等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机制,推动城市二次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并需要接入已有城市二次供水泵站的,按照建筑面积和实际用水量合理确定城市二次供水泵站改
4、扩建工程量。第十一条鼓励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实施统建统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单位建设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和改造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相关技术和卫生要求的,应当予以改建。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建方案,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改建方案实施改建。第十三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
5、规程,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独立设置、封闭管理,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应当设置防倒流污染、饮用水消毒等安全供水设施;(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洁、不渗漏、加盖加锁、防冻保暖、防潮防涝等要求;(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和改造应当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第十五条推进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实行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实施专业化运行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城市供水单位管理的,由原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将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供水单位运行维
6、护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技术规程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认定。符合移交条件的,签订移交合同,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改造合格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负责维护管理。第十七条住建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问题。第十八条城市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卫生管理、治安保卫、优质服务等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二)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三)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四)落实人防技防措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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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西市 城市 二次 供水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