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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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规范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工作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条例和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县政府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县食药安委下设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承担县食药安委的日常工作,食药安办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二章组成第三条县食药安委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有关分管副县长担任。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市场监
2、督管理局、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邮政公司、县应急管理局。委员由食药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第四条县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县食药安办按程序报批。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股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并报县食药安办;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县食药安办备案。第五条县食药安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县市场监
3、督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第三章主要职责第六条县食药安委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决策部署,督促指导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二)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督促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始终把食品药品安全列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问责”管理。(三)部署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析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措施;对各乡镇政府
4、和县级相关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不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指导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置及新闻发布工作。(五)承担州食药安委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第七条县食药安办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意见与建议。(二)承办州食药安委和州食药安办交办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项,筹备县食药安委相关会议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并督办落实。(四)组织统筹协调指导全
5、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置及新闻发布工作。(五)组织起草食品药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并组织开展督办检查和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六)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七)承担省、州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委交办的其他食品药品安全相关工作。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八条县食药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一)全体会议。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县食药安委全体委员参加,可视情况安排有关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如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议题主要为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重点难点问题,部署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难点工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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