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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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包虫病防治条例(2023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包虫病的发生及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包虫病的预防、控制、救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包虫病,是指
2、由棘球绦虫的幼虫寄生在人体引起的人畜共患寄生虫病,主要包括细粒棘球绦虫的幼虫引起的囊型包虫病和多房棘球绦虫的幼虫引起的泡型包虫病。第三条包虫病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源头管控、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因人施治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包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完善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解决包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基础设施、信息化和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包虫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包虫病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做好包虫病防治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包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诊疗联动机制,开展包虫病防治工作人员技能培训,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人群包虫病筛查、流行情况监测及患者随访管理,引导患者早诊断、早治疗。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犬只驱虫、牛羊免疫等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并对驱虫后的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犬只驱虫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4、管部门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族宗教、教育、林业草原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包虫病防治相关工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民族宗教、教育、林业草原等部门,制定全省包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包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措施、开展防治工作,并每年定期进行督查考核。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在乡(镇)、农村、社区逐步推进犬粪和牲畜病害脏器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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