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监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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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所属企业专职外部董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所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专职外部董监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国资两委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及天津港发展公司、股份公司、物流公司、合作公司等平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基层企业)专职外部董监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委派(推荐)到基层企业专门担任董监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监事分为一级专职外部董监事和二级专职外部董监事。专职外部董监事不在基层
2、企业任董监事以外的其他岗位。专职外部董监事岗位不再纳入集团公司党委管理的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序列。第四条专职外部董监事选聘和管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第五条具备条件的基层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专职外部董监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坚决
3、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诚信勤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三)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拥有财务、金融、法律、公司治理、企业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四)具有累计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者相关工作经历,履职业绩突出。(五)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一级专职外部董监事原则上由原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职岗位人员担
4、任,二级专职外部董监事原则上由原集团公司中层管理副职岗位人员担任。专职外部董事选拔任用方式和工作程序,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推动专职外部董监事与现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等双向交流。第八条外部董监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监事职责的关系,原则上不派到原任职企业任职,不违反亲属任职回避的情形。第三章选拔和选派第九条专职外部董监事选派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集团公司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职外部董监事人才库,适时就人才库进行更新、调整。授权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会同集团公司投发管理部向相关企业委派(推荐)专职外部董监事。(二)因新设立公司、企业章程调整或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
5、务调整等原因产生的专职外部董监事委派(推荐)和调整需要,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会同集团公司投发管理部拟定人选。(S)集团公司投发管理部及平台公司向基层企业发送董监事人选推荐函,由相关企业完成后续委派(推荐)程序。(四)专职外部董监事人员确定后,所任职公司要及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履行通过或增补程序,并及时完成工商备案程序。(五)任职前谈话。专职外部董监事任职前由集团公司投发管理部、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任职前谈话,对外部董监事履职提出要求。外部董监事应如实报告任职回避情况。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专职外部董监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6、。(二)忠实履行董监事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认真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深入研究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对所议事项客观、独立、充分地发表明确意见及理由,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认为需要集团公司加强政策指导的,应当及时沟通,征询意见建议;对出资人有明确要求的拟决策事项有异议时,应于决策前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及时沟通情况。(四)参与任职企业的战略决策和运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及时如实向集团公司报告任职企业关系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的其他职责。(六)承
7、担集团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履职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任职企业应予配合。(三)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应当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四)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重大经营危机、内控体系缺陷、董事会、监事会异常运行等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警示并向集团公司报告,必要时提供专项分析报告。(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事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专职外部董监事履行以下义务:(-)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二)勤勉工作
8、,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每年在常驻办公企业以外任职企业开展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出现履职不便情况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三)关注任职企业事务,了解掌握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董事会决议落实等情况。(四)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五)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专职外部董监事不得缺席董事会会议(指现场会议,不含专门委员会会议,下同),全年参会率要保证在80%以上。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专职外部董监事代为表决。(六)自觉接受集团公司和任职企业的监督,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建议。(七)公司法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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