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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加强党的建设与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市市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指引(试行)和*(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在*市国资委的授权下,履行出资人的部分职责。第三条董事会由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在内的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2、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由董事组成,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为董事会负责。第四条党委发挥领导作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程序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决策。第二章议事决策的范围第五条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资监管相关规定,董事会议事决策范围如下:(一)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经营计划;(二)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决定公司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
3、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融资方案;决定公司发行中期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方案;批准其他融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A)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九)制订公司国有资产转让、部分子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十二)根据授权,决定公司内部有关重大改革重组事项,或者对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十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总法律顾问等公司高级
4、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十四)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方案等(市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十五)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以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聘用或解聘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决定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
5、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十六)听取总裁工作报告,检查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十七)批准规定数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以及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十八)制订公司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批准公司对内担保方案;(十九)制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二十)决定公司行使规定权限以上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本条第(十七)项中的“规定数额”、(二十)项中的“规定权限由董事会按照市国资委有关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规定,在
6、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法人治理主体权责清单等有关文件中确定。第三章议事决策的组织第六条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主要会议形式,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不少于四次。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
7、(三)市国资委提议时;(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董事会秘书提出会议时间建议和议题安排方案,报董事长同意后制作会议通知。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因紧急事项以及第九条规定情形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由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决定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会期、议程、议题、通知发出的日期等。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由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签署。第十一条会议议题分
8、为审议议题和听取议题。其中,审议议题是指需要董事会研究讨论,并最终形成结论性意见的事项;听取议题是指需要董事会了解掌握,以便开展相关工作的事项。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董事提议;(二)总裁提议;(三)上一次董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四)监事会提议;(五)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议题经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制作议案资料。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议题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应由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先行研究审议,提出意见建议,报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有关议案资料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并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向董事会办
9、公室报送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拟解决的问题及产生背景;(二)必要性分析及政策依据;(三)解决问题的方案;(四)可行性分析;(五)风险评估;(六)征求意见情况;(七)合法合规性论证;(A)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时间节点;(九)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参会人员应提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如有明确不同意见应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反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统筹协调并及时报告董事长,主办部门要做好该议题修改完善。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董事会会议所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10、。同一议案提出两次缓议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反映和报告O第十六条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式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第十七条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做出决议。董事会会议应录音或录像,并形成书面记录和会议决议,事后由参会董事签署后一并存档。“三重一大”等必须经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以传签、会签或者个别征
11、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出席人员包括董事长和全体董事,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列席人员包括监事、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长同意的议题相关人员。党委成员、经理层成员、党委综合办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会议。市国资委可派人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集团纪委书记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期限等事项。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董事每年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不得
12、少于会议总数的四分之三。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董事会议题由分管副职汇报,相关部门列席。分管副职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如议题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分管副职可书面提出意见。第二十一条会议期间,出席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第二十二条进入董事会的党委委员和党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体现党委意图,落实党委决定,发现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
13、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反馈。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以书面投票等明示方式进行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当按自己的判断独立表决。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董事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对该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权。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14、决权。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出法律意见。第二十七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履行请假制度。其中: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要按程序向董事长请假;议题相关人员向董事会秘书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第四章议事决策的执行和监
15、督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以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等形式)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召集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的董事姓名以及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董事姓名;(三)会议议程、议题;(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七)会议记录人姓名。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决议形成之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作保存。第三十一条对董事会会议(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以及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等形式)表决事项要制作书面董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董事会决议应当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出席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包括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董事会决议应当按照届、年、次分别编号。第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下事项需经特别决议通过:(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制订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融资方案(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