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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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7月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3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布和备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和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3、,集体行使职权。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八条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日程,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作出适当调整。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期间,需要调
4、整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调整会议日程。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常务委员会研
5、究室主任、副主任;(三)与会议议程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四)其他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可以邀请在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列席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主任会议决定调整增加的事项,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有关情况,征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决策咨询专家参与,提前向有关机关反馈意见,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做好准备
6、。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有关议案、专项工作报告、履职报告的准备和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的配合工作。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方式。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议题采取联组会议审议。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若千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
7、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审查报批法规时,应当宣读议案内容、有关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和法制委员会对报批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为配合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播放有关影像资料。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法规案及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有关人员履职情况报告等以及审查报批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议案、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8、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请假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条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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