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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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平衡,促进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州辖区内涵养保护、节约、规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
2、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在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开发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确保出境水质达标。第五条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规划、保护、
3、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逐步完善节水措施,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保护第七条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跨县的江河、湖泊的区域、流域规划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综合规划应服从州级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涵养保护、节约、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
4、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八条州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自治州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州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和水源地的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好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禁止向水源源头和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湖泊、塘堰、水库等水域排污,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章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第九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按规定预留生态水,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
5、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水体污染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分别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直接从自治州辖区内的江河、湖泊、地下调度和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凡实行计量取水的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取水工程完工,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按程序取得正式的取水许可证。对妨碍公共用水、环境
6、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取用水或者禁止取用水。下列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社会事业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散养、圈养畜禽少量取用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应急取用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应急取用水的。第十一条在自治州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调度和取用水资源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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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水资源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