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docx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七届第13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0日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严禁在本市海域以及海岸带范围内的
2、非法开采海砂活动,保护海洋和沿海沙滩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海砂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海砂开采应当取得合法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海砂资源。下列行为均属非法开采海砂:(一)未取得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开采海砂的;(二)未按照许可的地点和范围、开采总量、开采期限等开采海砂的;(三)以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名义违法开采海砂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开采海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非法开采海砂工
3、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和动态监管协同机制,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强化信息共享、协作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陆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海岸线向海一侧非法开采海砂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行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运输、销售、使用、储存非法开采的海砂等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上报非法开采海砂等线索。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海砂资源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
4、督管理、海洋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台账监管制度,明确台账记录、海砂来源证明规范和保存期限,及时督促指导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台账记录,加强对海砂来源证明的核查,并逐步建立海砂全程追溯监管信息系统。第五条取得海砂开采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开采海砂,做好海砂开采、运输、销售台账记录,如实填写海砂开采日志、开采量以及运输、销售情况,在销售海砂时应当向运砂船舶、车辆提供海砂来源证明。销售海砂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等企业应当做好海砂采购、运输、销售、使用台账记录,及时、完整、准确记录每批(船、车)次的海砂来源和去向情况,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防城港市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查处 非法 开采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