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库清分配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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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金库清分配送管理规定第一条现金清分基本规定(一)现金清分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在有效监控范围内进行。(二)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不得进行收付、交接。(三)现金清分过程中,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第二条现金清分必须严密交接手续,设置银行票币清分出入库登记簿(见附件1-4)、银行清分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5),登记清分款项交接情况。第三条现金清分应按照人民银行“五好”钱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自助设备用钞等相关标准执行,做到挑净、点准、墩齐、捆扎紧、盖章清。管库员应按要求严格审查入库现金,对零散入库的现金要及时整理,并把成捆。第四条现金差错应
2、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不准溢库、空库。(一)金库清分人员在现金清分过程中发现差错(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时,必须现场换人复核,并保留腰条和封签,经确认后才可认定差错,并向运营主管或金库主任汇报。(二)行际间调入现金发现差错时,首先应检查本行款项调运、保管、复点等过程。如认定确非本行责任时,应将有关证据和发现差错情况及时提供调出行查找。异辖间发现差错要逐级上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向调出行追查。如查明是调出行差错时,由调出行处理。如不能确认调出行责任时,由调入行按相关规定处理。(S)原封新钞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分时,必须两人以上在场。发现长短款时,发现行要认真查明原因。如经调查分析,认定确非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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