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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营业机构拆并会计业务操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机构拆并业务管理,规范机构拆并操作流程,防范机构拆并内控风险,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相关会计制度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拆并是指由于经营管理需要,将系统内营业机构间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数据进行合并,或将部分负债业务转让给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第三条各级行、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责、严密机构拆并程序、规范机构拆并操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应用综合应用系统(ABIS)的各级营业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拆并日是指系统通过ABIS机构拆并程序,实施营业机构业务拆并处理的会计日期。第六条营业机构拆并主要有系统内机构间业务拆并
2、(以下简称“系统内拆并”)和负债业务划转系统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系统外转让”)两种基本类型。第七条系统内拆并是指将某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划入另一机构的拆并行为。业务划转范围主要包括个人负债子系统、现金管理子系统、资产子系统、通用核算子系统和表外子系统业务。第八条系统外转让是指将我行某一机构的全部或部分负债业务划转到系统外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并行为。第九条在系统内拆并中,业务划出行称为“拆出行”,业务接收行称为“并入行”。在系统外转让中,将负债业务转让给系统外其他金融机构的行称为“转让行”。第十条机构拆并应一对一处理,如需将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合并到另外一个机构,应分别不同日期进行拆并。第十一
3、条对于不保留营业行号的营业机构,在机构拆并完成后,应及时删除拆出行所有柜员。特殊情况下需要后续账务处理时,可以按照柜员管理办法建立新柜员,新柜员只能处理原机构的后续业务和异常业务,账务处理完成后,立即删除该柜员。各行应严格新建柜员的管理,在营业行号删除前,拆出行的上级行应定期检查拆并行账务或相关登记簿(包括联行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发生情况,以防范内控风险。第三章申报管理第十二条申报条件营业机构必须在银监局批准停业或变更并做好拆并前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提出机构拆并申请。第十三条申报要求机构拆并时,管辖行(支行或二级分行)应提出拆并方案逐级报一级分行审批。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应审核拆并手续是
4、否完备、方案是否合理,确认后按照要求详细填写相关机构拆并申请表,并以正式文件上报总行。对于系统外转让机构,若是转让后剩余账务还需做系统内拆并的,必须在上报转让申请的同时申报系统内拆并。拆并日期由拆并机构的管辖行提出,原则上一级分行应提前15天上报拆并申请文件,具体实施拆并的日期以总行安排为准。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机构拆并前,拆出行和并入行应对账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并及时做好相关交接资料的整理准备工作。第十五条机构拆并后,拆出行和并入行应及时接收打印报表,认真核对拆并业务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行反映。第十六条系统外转让时,转让行的管辖行应与
5、接收金融机构签订转让协议,并及时移交转让业务资料、划付转让业务资金。转让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的储蓄业务种类。(二)储户持真实、有效的支付凭证要求支取存款时,接收方承诺按转让清单和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利息计算办法无条件支付本息。(三)接收方负有审核存单存折真实性、有效性的责任,并负责保管销户后存单、存折和相关业务凭证。(四)对于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接收方应履行自动转存和约定转存的义务,并按自动转存计息和按规定审查约定转存期内提前支取的手续;划转前到期并已办自动转存的,按我行提供的账户金额和起息日期计息,划转后到期的由接收方负责按自动转存处理。(五)储户凭单(折)凭密支
6、取的,接收方应根据转让方提供清单中的账户支控方式标志,在储户支取时应审验存单(折)和身份证件。(六)接收方承诺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清单以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挂失账户。(七)接收方承担储蓄利息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A)涉及转让账户纠纷的处理流程。(九)业务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内容。(+)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第十七条对外公告管理机构拆并(包括系统外转让)时,管辖行应按规定做好对外公告,保证客户利益不受损害。对外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营业机构停业的原因及时间。(二)拆出行、并入行(或系统外金融机构)的行名、地址、联系方式。(三)储蓄存款划转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告知凭密码支取的储户到接
7、收机构兑付时,应携带身份证件。(四)其它需要公告的事项。第十八条拆并资料管理拆出行、并入行及管辖行应认真做好拆并资料交接、档案保管工作。(一)拆出行应对已打印收集的账页、报表、资料认真整理,装订成册,立卷编号,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移交并入行或管理行保管。在办理交接时,划转账务、档案资料、其它重要物品应抄列移交清册一式三份(若有需要可抄列多份),经交接双方签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及监交人员签章后,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管辖行留存一份,其中交接双方机构负责人为有权签字人、管辖行会计部门负责人为监交有权签字人。(二)拆并完成后,拆出行月末、季末、年末产生的各种会计档案资料,由并入行负责打印、收集、装订成册,
8、立卷编号,归档保管。(三)转让协议、拆并报表等拆并资料保管期限为15年。其中拆并账户清单、转让账户清单等电子文本应由一级分行运行部门、管辖行通过光盘等可靠介质保管,并纳入会计电子档案系统管理。第十九条安全管理(一)对于不保留营业行号的营业机构,其ABIS行号从次年起被删除,以后新增机构时也不得再使用该营业行号。营业行号的删除工作由总行统一组织处理,相关营业行号在经相关分行确认及总行数据运行部门数据检查后予以删除。(二)对于不保留营业行号的营业机构,管辖行应及时删除所有柜员,对不再使用的柜员安全认证卡应予以收回作废处理,一级分行运行部门应及时删除所有逻辑终端号,并关闭行部所有应用。第五章职责管理
9、第二十条总行部门职责(一)会计部门负责提出机构拆并业务处理方法、向科技部门提出拆并业务需求、参与拆并程序测试、审核一级分行拆并申请、向数据运行部门发送拆并通知、制定拆并业务管理办法及负责全国机构拆并工作的管理监督。(二)科技部门(软件开发中心)负责开发机构拆并程序、提供技术支持及后续的程序完善。(三)数据运行部门总行数据运行部门根据总行会计部门的拆并通知,负责安排拆并计划、实施机构拆并及拆并具体事务的解答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一级分行职责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共同指导辖属行及拆并机构做好机构拆并各项工作。(一)会计部门1、负责辖内机构拆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2、负责审核拆并方案合理性和手续完备性,及时向总行做好拆并申报工作。3、负责辖内机构拆并的监督管理和内控风险防范等工作。(二)科技部门1、负责辖内机构拆并的技术支持工作。2、配合拆并机构做好业务数据检查、系统设置参数调整、系统外转让技术协助等工作。第二十二条二级分行及支行职责负责拆并方案制定、拆并机构报批、转让协议签订、对外公告、档案移交监交管理、拆并后内控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拆出行和并入行职责负责做好账务清理核对、交接资料准备、档案移交、手工账务划转等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原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机构拆并指引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