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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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样式。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有价单证的样式。第二条印制。一级分行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有价单证,供辖内机构使用。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制。第三条入库。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的应换人复核确认后退回提交方。第四条有价单证的配
2、送、调拨、领用、保管和监督检查按照金库和柜员现金箱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五条核算。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票面金额记账。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有价单证的收、发、存情况。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设立“未发行有价证券”表外科目,用以核算有价单证领入、发出及结存。设立“已兑付有价证券”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已兑付及待销毁有价单证。记账员在发生有价单证收、付时在系统内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如需手工核算的还应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第六条使用。(一)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二)属于银行签发的有价单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有价单证,严禁银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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