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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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范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保管、使用、核算和监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和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设计印制、严格保管配送、定期检查监管、分工协作配合。统一设计印制,是指我行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应按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由一级分行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严格保管配送,是指按要求设置库房、配备人员、严密交接手续,并且专车配送。定期检查监督,是指有价单证或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频次进行
2、。分工协作配合,是指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障业务正常开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管理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在重要空白凭证库房内保管的权属证书等。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有价单证是指印有面额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定额存单、本票、旅行支票及印有固定面额的其他有价单证。第五条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客户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空白凭证。重要空白凭证按来源分为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和代理重要空白凭证。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包括我行印制的存单、存折、汇票、本票、支票等,代理重要空白凭证
3、包括从合作方取得的保险单等。第六条有价单证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重要空白凭证原则上应印制号码,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第七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资质。印制厂商由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指定。业务主管部门对印制厂或合作方发运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认真核对样本,抽验质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入库通知单”,库房做入库处理。第八条非业务人员不得领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严禁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移作他用。第九条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逐步实现系统自动核算处理。对于因业务需要必须开展而暂时无法自动核算的,应通过表外账户进行手工核算
4、,并设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进行相关登记。当实现系统自动核算处理后,应取消相关手工登记。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条线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设计、使用等职责,提出采购需求并检验收货。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新增、变更和退出进行申报。做好各自业务系统的研发、测试和维护,实现系统自动销号。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业务谁负责,凭证谁主管”的原则确定。代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与合作方进行凭证交接手续,确定交接库房,协调合作方做好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验收交接工作。第十一条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
5、。负责重要空白凭证准入审核,受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申请。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保管、配送并组织监督,开展配送管理系统的研发和推广。第十二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手续,制定、修订核算制度。第十三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库房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第十四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业务管理部门的采购需求采购和印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第四章有价单证管理第十五条样式。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会计核算以及视觉识别系统要求设计银行有价单证的样式。第十六条印制。一级分行到指定或委托的厂家印制有价单证,供辖内机构使用。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印
6、制。第十七条入库。管库员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入库通知单”以及印制厂或合作方提交的“签收单”和有价单证实物后,应认真核对“签收单”与实物的种类、起讫号码和数量,核对无误后在“签收单”上签章,管库员凭“签收单”登记“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办理入库手续,由记账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符的应换人复核确认后退回提交方。第十八条有价单证的配送、调拨、领用、保管和监督检查按照金库和柜员现金箱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九条核算。有价单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按票面金额记账。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有价单证的收、发、存情况。各级管理行及营业机构设立“未发行有价证券”表外科目,用以核算
7、有价单证领入、发出及结存。设立“已兑付有价证券”表外科目,用以核算已兑付及待销毁有价单证。记账员在发生有价单证收、付时在系统内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如需手工核算的还应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第二十条使用。(一)不得事先在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或经办人名章。(二)属于银行签发的有价单证,严禁由客户签发;属于客户签发的有价单证,严禁银行代为签发。(S)签发有价单证时,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填,作废时必须剪角并加盖“作废”戳记,需手工销号的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其它有价值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的日期、凭证号码,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字样,作废的凭证作当日传票附
8、件。第二十一条有价单证的票样和暗记是鉴别有价单证真伪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人民币票样管理办法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停用和上缴。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在停办通知下达同时,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停用和上缴处理申请。运营管理部门核准后,向营业机构发出停用和上缴通知。各营业机构接到运营管理部门发出停用上缴通知后,将凭证停用并逐级上缴至指定库房。第二十三条销毁和退回。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所属的业务产品,对于符合退出标准的,应在停办通知下达以后,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凭证的销毁或退出处理申请。运营管理部门核准后,向库房管理部门发出销毁或退回通知。(一)销毁。库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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