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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现场监管,规范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会计监控系统的作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内控监管质量,根据银行会计监管制度(试行)、银行会计监控系统业务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分行会计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计监控系统,以下简称ARMS系统,是实现风险监控及辅助管理的会计信息系统,是实现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工具,是提高监管效率、防范会计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警信息是指ARMS系统按照设定的模型对ABIS交易信息、账务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分析后,在ARMS系统产生的
2、风险提示信息。第四条ARMS系统对所有ABIS机构和柜员(含系统柜员)进行监控。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行分行所有应用ARMS系统的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ARMS系统的机构采用监控分中心、处置中心和AB1S机构的管理模式。其中监控分中心和处置中心在ARMS系统称为管理机构,AB1S机构称为网点机构。第七条ARMS系统中监控分中心设置在省分行财务会计处;处置中心设置在二级分行财务会计部,各支行财会监管员全部纳入处置中心统一管理,接受处置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八条机构号编码规则ARMS系统建立时,由监控分中心统一在ARMS系统中建立各级机构号。监控分中心机构号为省市代号“24”;各处置中心机构号
3、为各地区名称拼音字母的前两位简写(小写);网点机构号与ABIS机构号一致。第九条操作员号编码规则操作员号为相关人员在ARMS系统中的唯一合法身份编号,实行一人一号。各级中心操作员号由四位代码组成,其中前二位为机构代码,后二位为顺序号。各处置中心系统管理员号为“机构号+00”,由省分行监控分中心建立,自01号起由各处置中心建立。网点的操作员号与该操作员的AB1S柜员号一致。第十条ARMS系统上线后,各网点机构、系统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处置中心填报ARMS系统网点机构信息维护表(见附件1)、处置中心系统管理员信息维护表(见附件2),经处置中心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后,上报监控分中心进行维护。各级
4、其他人员(监管员、会计主管、主办会计、AB1S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填报处置中心操作员信息维护表(见附件3)、ARMS系统AB1S柜员基本信息维护表(见附件4),加盖财会部门印章后,上报处置中心进行维护。第十一条“0000”操作员号为总行专用,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对该操作员号进行修改、删除、密码重置等各类操作。第十二条操作员密码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更换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三条操作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在ARMS系统签到,离岗必须从系统中签退。第十四条本系统采用柜面业务安全认证系统,已有安全认证卡的人员不得重复发卡。第十五条操作员的各类信息必须据实录入,其中“操作员信息”栏录入操作员的工作简历。第
5、十六条系统的所有数据最少在运行主机中保管一年,超过保管期限的数据由计算机数据运行中心进行数据备份保存。第十七条ARMS系统相关电子及纸质资料作为会计监管档案保管。第十八条各级行必须为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主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有条件的行应为处置中心配备车辆。第十九条处置中心须提前辖内AB1S网点签到,待所有ABIS网点行所签退后方可签退;各ABIS机构须先签到ARMS系统,待ABIS网点行所签退后方可签退ARMS系统。第二十条各处置中心根据预警信息量按每4-6个营业机构至少配备一名监管员的标准进行配置。第三章监控分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第二H一条省分行监控分中心对辖内处置中心ARMS系统运行情况
6、进行维护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ARMS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二)维护辖内管理机构和网点机构;(三)维护本中心操作员及处置中心系统管理员;(四)维护监控规则及运行参数;(五)监控预警信息,对可疑预警信息进行督办;(六)监控处置中心值班员在线情况,监督处置中心ARMS系统运行;(七)核实回复会计监控中心的督办信息;(A)实行节假日值班,对跨处置中心的预警信息核实进行协调,重大事项实时报告会计监控中心;(九)建立和维护制度库;(十)利用ARMS系统对监管员、会计主管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十一)处理系统运行的有关问题;(十二)在季度后10日内向总行会计结算部报送系统运行情况报告。第
7、二十二条省分行监控分中心设运行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等类型操作员,各类型操作员职责如下:(-)运行管理员(由运行中心技术人员担任):负责系统服务管理、日终处理、监控规则维护。(二)系统管理员:负责机构维护、操作员维护、参数维护、特殊事项处理(监管报告删除等)。(三)监管员:负责预警信息监控督办、录入监管资料、处理重大事项、会计制度维护。(四)会计负责人:负责预警信息监控督办,录入监管资料。(五)其他人员:预警信息监控、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三条在ARMS系统建立机构必须据实录入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相关信息变更必须及时修改。第二十四条根据监管要求对全行的
8、监控规则和运行参数进行审定和维护。第二十五条每日必须指定人员,对处置中心值班监控、人员配备、预警信息核销等内容进行监控,可疑预警信息进行督办。第二十六条会计监管年度规划、监管工作方案、监管报告、会计结算风险报告必须录入ARMS系统。第二十七条省分行报送的ARMS系统运行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预警信息分析、工作情况分析(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量)、发现的主要问题、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修改建议等。第二十八条制定考核管理办法,提供量化指标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第四章处置中心系统运行管理第二十九条处置中心负责网点预警信息的核实。主要职责如下:(一)维护辖内操作员及柜员信息;(二
9、)监控、核销及分析预警信息;(三)在ARMS系统录入监管资料及会计结算风险报告;(四)核实回复督办信息;(五)利用辅助管理功能加强网点会计内控管理;(六)季度后5日内向监控分中心报告上季度各处置中心ARMS系统运行情况。运行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预警信息分析、工作情况分析(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工作量)、发现的主要问题、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修改建议等。(七)及时向监控分中心报告重大问题。第三十条处置中心设系统管理员、监管员、会计负责人、其他人员等类型操作员,各类型操作员职责如下:(一)系统管理员:负责辖内操作员维护、监管员管辖关系维护、柜员信息维护、特殊事项处理(监管报告删除等)。(二)监管员:负责
10、预警信息监控核销、录入监管资料、处理重大事项。(S)会计负责人:负责预警信息监控、录入监管资料等。(四)其他人员:负责预警信息监控、处理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处置中心的系统管理员、监管员必须实行持卡签到管理。第三十二条在ABIS系统中建立、修改、删除柜员要及时报送处置中心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对柜员信息进行维护。第三十三条处置中心每日必须指定专人值班,负责对预警信息的分配,值班属性通过“值班交接”交易在不同的操作员之间移交。第三十四条值班监管员对网点ARMS系统签到、AB1S行所签退进行监控。第三十五条值班监管员必须在网点营业前至所有网点ABIS签退期间在ARMS系统实时监控并分配预警信息。第
11、三十六条值班监管员应关注系统提示,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重大事项功能模块的资料信息。第三十七条监管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核销分配给自己的预警信息时,经处置中心负责人批准,可由值班员通过“分配重置”交易,将预警信息交由其他代班监管员核销。第三十八条监管员可以在处置中心子系统核销预警信息,也可以在会计主管操作界面签到后,在会计主管陪同下在网点子系统核销预警信息。第三十九条监管员核实预警信息发现的会计主管违规核销必须在核销时予以说明。第四十条监管员在核销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操作必须下发整改通知书(见附件5)。第四十一条处置中心必须启用ARMS系统的日常监管功能。第四十二条监管员在网点现场监管时,必须在网点
12、子系统签到、签退,系统自动统计监管员现场监管时间。第五章网点系统运行管理第四十三条网点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实时监控核销预警信息;(二)录入会计主管日志;(三)处理重大事项信息。第四十四条网点的会计监控系统设会计主管和主办会计(即会计副主管)两种角色,各处置中心可根据网点预警信息量配备主办会计(会计副主管)。会计主管负责网点预警信息的监控核销以及网点的日常营业管理,主办会计协助会计主管核销预警信息。第四十五条会计主管由于休假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必须通过“会计主管转授权”交易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会计主管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登录会计监控系统的必须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说明。第四十七条会计
13、主管必须在AB1S行所签退及柜台柜员预警信息核销完毕后才能从系统签退。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从ARMS系统签退的,必须在会计主管工作日志说明。第四十八条网点必须在ARMS系统录入会计主管工作日志,次日及时打印会计主管工作日志。第六章预警信息处理第五十条对会计监控系统产生的预警信息,不同的机构实行不同的处理流程。省分行监控分中心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f督办f分析;处置中心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一分配一核销一分析;网点的预警信息处理流程为:监控一核销一分析。(一)监控: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高风险及可疑交易,通知监管员及时处理。(二)分配:处置中心值班员根据监管员管辖关系将预警信息交给
14、相应的监管员核实。(三)督办:总行会计监控中心及省分行监控分中心对可疑预警信息督促下级行检查核实。(四)核销:预警信息的核销分为会计主管核销和处置中心监管员核销,对预警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后作出情况说明即为核销。(五)分析:定期对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结果作为监管员事后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第五十一条向处置中心发送的预警信息根据风险度的高低分为四个级别,向网点发送的预警信息不区分级别。第五十二条处置中心值班员和网点会计主管必须对预警信息进行实时监控。第五十三条预警信息分配有自动分配和人工分配两种方式。处置中心一、二级预警信息采用人工分配方式,分配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第五十四条会计主管根据柜员交
15、易情况实时核销预警信息,网点预警信息核销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小时,柜员下班离岗前该柜员的预警信息必须核销完毕。第五十五条下列几类交易,会计主管核销时要作具体说明:(一)核销IOO万以上的现金交易应说明:客户名称、是否预约、单位账户取款用途等;(二)500万以上的转账交易需说明:客户名称、资金流向等;(三)柜员操作同名账户应说明是否为柜员自办业务;(四)储蓄账户存入大额资金时(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是否单位账户,为对公转对私必须说明对公账号及用途;(五)非营业时间的现金交易、非营业时间的单位账户转储蓄账户应做详细说明;(六)支票户取款使用非重要空白凭证的,必须说明凭证种类及用途。(七)核销冲、抹账交易预警信息时,必须说明账号、金额、原因及日期。(八)核销对公账户大额转个人账户交易预警信息时,必须说明资金流向及用途。以上几类交易会计主管未按规定核销的,属于会计主管违规核销。会计主管授权核销或违规核销的,监管员必须按上述内容核销。第五十六条各处置中心监管员对一、二级预警信息实行100%核销且核销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三、四级预警信息核销比例不低于20%且核销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第五十七条现场核销预警信息的要求。通过对预警信息及其相关交易的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