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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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按照存储的介质不同,可分为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纸质会计档案是指以纸为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电子会计档案是指以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磁性介质为载体保存的会计档案。第三条各类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应于投产前报运营管理部门审批。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确定总行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或
2、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同)负责确定本行自行开发的业务系统新产生的会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第四条会计档案的管理及其检查、指导工作,在会计档案移交前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移交后由各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备份及翻录工作由技术部门负责,并能满足查阅及打印要求。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行。第二章会计档案的范围第六条会计档案是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以纸质及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记账凭证(包括批柜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日终结账报表及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
3、、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及其他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文字说明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类:日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各类登记簿,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的文档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监管档案,开销户资料,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归档第七条纸质会计档案归档。各级行每年形成的纸质会计档案,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按保管期限分类,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见附表1)。归档要求如下:(-)会计档案立卷采用年度/保管期
4、限/档案类别的分类方法。即先将同一年度形成的会计档案按保管期限分开,再将同一期限的凭证、账簿、报表分开组卷。(二)会计凭证的整理与装订。凭证应按日装订,凭证过多的可分若干册装订,凭证过少的可将同一月份若干日(不得超过5天)的凭证合并装订(用封面隔开),但须按日顺序排列。已装订成册的凭证,应在凭证封面上逐项填写清楚,编列顺序号,注明日期、保管期限及档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三)账簿的整理与装订。各种活页分户账应分科目按账号顺序按年装订,账页过多的可分若干本装订。各种登记簿应分类别按保管年限分别整理,计算机打印输出的登记簿和手工活页登记簿按年装订;手工订本式登记簿以本为单位单独
5、装订按年归档。各种销讫卡片账,按销账日期顺序按月或季装订。在年度中间更换的旧账页或结清户账页,应按科目或账号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年度终了全部账页更换完毕,再按年度整理装订。装订成册的账页,要填写“账首”和“账页目录”,并且另加封面、封底,在装订处加封,登记账簿封面,注明账簿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装订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四)报表的整理与装订。日报表按月装订,月报表、业务状况报告表(月/年)按年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并在装订处加封。封面注明报表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装订人员与会计主管人员在加封处盖章。(五)会计电子化系统开发和修改文档资料的整理与装订。会计电子化
6、系统开发和修改的业务需求书、系统功能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等档案资料应于系统投产或修改应用后,按年分别装订。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并在装订处加封。封面应注明系统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装订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在加封处签章。(六)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电子会计档案归档。保存电子会计档案资料的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应按档案资料的保管机构/年度/保管期限/类别加以分类保管,实物介质还应编号,张贴标签并加装介质封套,注明档案资料名称、年度、保管期限及档号,由经办人在标签和介质封套上盖章,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归档保管。以磁性介质保管的电子会计档案,技术部
7、门应保证会计档案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并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第九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三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附表2)为最低要求,各一级分行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不得缩短保管期限。第十条有悬案待查或尚待清查的账务,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无限延长,直至查清。第四章会计档案的保管第十一条纸质会计档案的保管。县级以上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用档案保管库保管纸质会计档案。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8、可暂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保管1年,期满后,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会计档案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产生会计档案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各级行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对纸质会计档案分类管理,在会计档案登记簿中逐项编号、登记,并及时入库(柜)保管,确保会计档案完整无缺。第十二条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的电子会计档案能够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系统的,应在系统中加以分类,并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年限进行保管;其他电子会计档案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及时入库(柜)保管。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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