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临柜业务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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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临柜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业务审批是指在柜台办理风险较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业务时,需先经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审批人签字(章)同意后,柜员方能办理,是柜面风险控制的事中预防性措施。第二条审批业务范围(一)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印鉴更换、挂失以及电子支付密码支控方式增删等处理手续。(二)大额资金往来(包括大额现金存取)。(三)修改账户信息、柜员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处理。(四)错账、挂账及处理。(五)挂失手续及处理。(六)查询、冻结/解冻、扣划。(七)柜员及自助设备长、短款处理。(A)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调拨。(九)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包括内部自制凭证)处理。(十)
2、网内往来以及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的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异常的处理。(十一)营业机构纸质会计档案调阅。第十六条审批要点(一)权限性审查。1营业机构是否具备业务办理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2、需先经营业机构客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有权人(部门)签字(章)审批的,审批人是否具备业务的审批权限,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3、柜员是否具备办理业务资格,并开通操作权限。(二)真实性审查。1、业务是否真实发起,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经客户等发起人签字(章)。2、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伪造、变造、挖补。3、填制的内部凭证与原始合同、协议或凭证是否一致;4、客户提交的身份证
3、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5、客户资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S)合规性审查。1、申请的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规定。2、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3、原始资料记载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准确。4、审批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规定的业务资料或凭证上的签字(章)是否真实、正确、齐全。第三条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业务,运营主管或营业机构负责人应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一)如审批人同时是系统操作授权人、相关凭证上已输出打印授权人姓名或柜员号的,视同已履行审批职责,可不在相关材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由授权人承担审批人职责。(二)对于已应用集中作业平台的营业机构,需审批的业务如已上收作业中心集中处理,则无论审批人是否同时为系统操作授权人,都需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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