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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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2010年6月1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代理或者居间等业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
2、区、西夏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工商、物价、税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经纪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营业执照;(二)固定经营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验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五)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料、劳动合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并向
3、社会公示。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个月内,到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外省、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持第一款所列资料,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等事项或者歇业、撤销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自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备案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本市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记录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信用状况等。信用档案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房地产
4、经纪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信息网络平台,推行网上房地产交易,发布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等信息。第八条本市二手房交易实行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明;(三)服务范围、收费项目、计费方式、依据和标准;(四)信用档案查询方式;(五)投诉方式和途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商品房的,还应当在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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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 房地产经纪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