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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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璧山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深化“党建统领、小区治理”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
2、服务企业等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住宅小区应当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原则和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需要,自然分割区域应独立设置配套设施设备及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指标,在提交区规委会审查前,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有住宅
3、项目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组建物业专家库,确定招标场所。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应使用示范文本,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应在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招投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物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派人参与物业服务的评标工作。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审核、指导和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超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备案比例。新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应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4、其中四万平方米以上可上浮百分之十,四万平方米(含)以下的可上浮百分之十五;分期建设的高层住宅小区在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交付完成前,物业服务费不得上浮。制定超等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洋房和别墅,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前,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拟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为招标最高限价。招标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对应的物业服务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前期物业服务中标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
5、资格,建设单位应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物业企业或重新招标。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缴纳标准为中标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一个月应收物业服务费的总额。履约保证金不足十万元按照十万元收取,超过八十万元按照八十万元收取。前期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和退还。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承接查验报告作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必备资料,同时抄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中查验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不予备案,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问题整改完成并备案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向业主收
6、取物业服务费。第十一条房屋保修期内业主专有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经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登记后,由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交纳自持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及业主有权查询或要求公布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按时足额交纳。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在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扣除;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房屋销售的监管,在其销售资金中优先偿付。第十二条物业
7、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代为办理交房手续的,不得以未预存物业服务费等理由拒绝向业主交房。第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售房部和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长期公示,接受购房者和业主查询、监督。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业主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入住业主认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的,可联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评议物业服务质量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业主书面申请后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业主对整改结果仍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结果仍
8、为质价不符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镇府)组织召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评估机构等共同参加的物业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评估报告结果讨论确定质价相符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选择接受降价或终止服务。第三章物业管理活动第十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公职人员应带头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无故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组织部门和其编制所在单位。第十六条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依法组织住宅小区业主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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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 山区 物业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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