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
《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docx(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以及导盲犬、扶助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的免疫登
2、记、系统建设、收容管理、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牧、卫生健康、财政、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市、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内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稠密的区域,经相应的旗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第六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
3、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养犬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I1O报警电话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登记和处理举报、投诉信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注销、年检;(二)建立和管理养犬信息系统;(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四)负责送交、没收、扣押犬只等处置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遗失犬、遗弃犬、无主犬等流浪
4、犬只的捕捉及收容工作;(三)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四)查处违法携带犬只出户的行为;(五)指导和监督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免疫监督管理;(二)负责犬只检疫,根据检疫申报依法对犬只出具检疫证明;(三)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犬只疫情进行监测;(四)依法监督管理犬只诊疗、电子标识植入、规模养殖和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五)依法监督管理犬只收容场所的动物防疫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医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只咬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5、的监督管理;(二)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三)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知识宣传;(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只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力。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本区域内养犬有关事项公约,收集养犬相关信息,劝阻违法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6、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居住区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志愿服务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通过开展知识培训、规范养犬行为、提供志愿服务、协调养犬纠纷等方式参与社会养犬管理活动。第三章免疫和登记第十三条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外地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按照下列时限送至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接受犬狂犬病
7、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一)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二)已经接种犬狂犬病疫苗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第十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名录化管理。烈性犬、大型犬的禁养品种名录、标准由市农牧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除文物保护、危险物品存放地、重点仓储等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饲养禁养品种名录中的烈性犬、大型犬。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所不得超过两只。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赠与他人或者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鄂尔多斯市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