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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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义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及数据产品流通行为,构建合法、合规、互信、安全的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数据资源开放、以及利用政府数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服务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政府数据资源,是指由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记录、存储和传输的文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类可机器读取的数据,除政务数据外,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和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法律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数据除外。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是指政府数据资源开放、以及利用政府数据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数据产品、服务的有关行为。数据提供部门,是指提供政府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负责政府数据资源的供给、审核和授权。数据运营商,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依法依规选择对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运营工作的专业数据公司。数据开发利用者,是指依法
3、成立参与本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法定机构、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数据产品和服务购买方,是指购买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政务部门、社会组织、法定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数据中台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通过数据技术,对全市政府数据进行采集、计算、存储、加工,提供统一标准和口径的数据资源基础支撑平台。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是指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指导数据运营商依托贵州省安全可靠开发利用云平台搭建的市、县政府数据安全可信开发利用环境。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统筹协调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
4、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政府数据汇聚、治理,审核政府数据申请,推进政府数据开发利用授权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按照职责承担数据安全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能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预算编制规程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安排。电信、交通、金融、教育、科技、自然资源和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负安全责任。各级政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数据管理机构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政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第二章数据资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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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 政府 数据 资源 开发利用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