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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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总则、布设方法与要求以及站位调整。本文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位布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近岸海域nearcoastaIseawaters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注:渤海为自沿岸低潮线向海侧12海里以内的海域。环境监测站位environment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污染源影响程度、范围布设的监测站位
2、。注:包括海水监测站位、海洋沉积物监测站位、海洋生物监测站位等。海洋生物监测站位marinebio1ogica1monitoringstations为监测海洋生物种群变化、生理和行为反应以表征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布设的监测站位。4总则4.1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陆域、海域污染源资料,明确污染源影响程度与范围。4.2 站位布设前应收集监测海域水文状况,确认设站条件。4.3 站位布设应遵循海洋生态环境自然变化特征和人类活动影响的客观规律,以网格化为基础,涵盖所要监测的海域,形成不同层次监测断面,全面系统掌握海域环境现状和长期演变趋势。4.4 统筹不同区域海洋生态环境特征和差异,确保点位布局能够客观反映海洋
3、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以及人为活动的影响。4.5 同类型监测站位设站条件应一致,确保监测站位获得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较性。4.6 监测站位一经布设,原则上要保持不变,确保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较性。4.7 统筹分析各任务需求和监测站位布局,以最少的监测站位满足多任务需要。5布设方法与要求5.1 海水监测站位5.1.1 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5.1.2 滨XX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3个。5.1.3 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
4、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商港、渔港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4个,并确保12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5.1.4 断面跨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区、油气开发区、海上倾废区、重要海湾等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4个,并确保12个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内。5.1.5 距离岸线最近的监测站位一般在低潮线(或人工岸线离岸)向海方向实际水深21m的海域布设。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24.Okm,即4.0kmX4.0km网格布设;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渔港、商港及航道航运区、海上投饵式养殖区、油气
5、开发区、海上倾废区等结合实际分布情况,在确保监测站位在其影响范围的基础上加密布设。5.1.6 远离岸线的监测站位与相邻监测站位原则上水平岸线方向、垂直岸线方向间距均27.5km,即7.5kmX7.5km网格布设;在重要海湾和河口区域加密布设。5.2 沉积物监测站位5.2.1监测海域外边界线离岸最大距离不超过12海里的,设置监测站位21个;离岸距离超过12海里的,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5.2.2 滨XX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沿海电站、船舶修造厂等邻近海域垂直于海岸线设置断面监测站位22个。5.2.3 入海河口、入海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陆基水产养殖集中排放口、其他入海排水口、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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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岸 海域 环境监测 站位 布设 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