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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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含连锁总部、连锁门店,统称连锁企业)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并组织指导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连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辽宁)自贸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连锁总部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
2、内连锁门店的许可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条连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等,对所属连锁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连锁企业申请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辽宁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标准等规定。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组织许可验收,并根据材
3、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第八条连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加连锁门店,如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等影响药品质量安全事项未发生变化,仅改变经营主体或者经营方式等项目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可简化办理程序,免于现场检查,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的跟踪检查。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一节人员管理第九条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第二节药品购销第十条连锁总部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连锁门店应当从其
4、连锁总部采购或取得药品,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第十一条连锁总部采购药品,应当严格审核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等资料,保证供货单位和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对获取的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纸质首营资料(或者加盖供货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首营资料),应当确保真实、合法、有效。第十二条经连锁总部审核同意,所属连锁门店之间可以直接调拨药品,涉及冷链药品的,调拨过程应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1的相关要求。直接调拨药品应当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并建立专门调拨记录,及时更新药品追溯扫码记录,加强调拨复核、验收管理,确保相关记录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第十三条连锁总部要加强所属连锁门店管理,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未遵守法律法规
5、等行为的,应予以纠正;发现药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下架、停止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节储存配送第十四条连锁总部应当设置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并为所属连锁门店提供储存、配送服务。药品的储存、配送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连锁总部可以委托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连锁总部应当对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质量保障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其能够保证储存配送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并满足配送品种、时限和保障供应相关要求。(二)连锁总部应当与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保证协议,约定双方质量责任、操作
6、规程以及相关权利与义务,并对其进行监督。(三)连锁总部应当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确保供货方的合法资格以及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对其经营以及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质量全面负责;必要时,可向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派驻验收人员负责药品验收、监督委托储存配送等工作。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根据连锁总部指令,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委托协议要求,提供储存配送服务。(四)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范围和期限不得超出连锁总部、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限。(五)连锁总部、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当有效对接,均可实时查询药品基本信息以及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库存、养护、出库复核等记
7、录,实现数据共享、同步传送、安全、准确、可追溯、可核查。(六)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不得将连锁总部的药品再次委托储存。第十六条连锁总部委托或变更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开展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终止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的,应当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变更”。第十七条连锁总部、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委托运输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签订委托运输协议,建立委托运输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混淆、破损、污
8、染等问题,确保运输过程药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可追溯、可核查。限于自身的运输能力所限,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需再次委托运输的,应当事先征得连锁总部同意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安全负责。第十八条连锁总部发现第三方药品现代物流企业或承运方存在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监督整改,消除风险隐患。第四节远程药学服务第十九条连锁企业可以从事远程药学服务,应在连锁总部设置远程药学服务中心,配备若干执业药师,在连锁总部统一管理下,为所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连锁门店执业药师未在岗或不能满足顾客药学服务需求时,可依托远程药学服务开展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跨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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