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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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年6月26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6月26日资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三章政务环境第四章法治环境第五章区域协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
2、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促进资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尊重市场主体地位,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协同联动,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治保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四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知悉
3、法律、政策和监管、服务等情况的权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会组织的权利,对营商环境相关领域工作进行监督、投诉并获得及时回应处理情况的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和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
4、环境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以及其他城市的协同联动,共同推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成效、经验进行宣传推广,营造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社会氛围。鼓励新闻媒体及时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改革创新试点,在现行法治框架内,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新经验、新做法,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措施的落实,在产业
5、园区等区域内依法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第二章市场环境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不得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和费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主动提供服务,实现工程建设
6、项目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服务一表申请、联合踏勘、一站办结。鼓励公用企事业单位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外,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合理、必要的原则,选择中断供应的时段、方式,并按照规定事先通知使用人。第十一条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创新金融产品,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一)对信用良好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担保、利率优惠、审批快
7、捷的融资服务,按市场化原则合理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二)通过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单、订单质押以及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担保形式,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三)优化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的贷款期限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四)加强与科技企业合作,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五)其他金融创新措施。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服务,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二)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三)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限制性条件;(四)设置其他不合理
8、的限制条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四川省、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当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加强公益性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融资对接服务;(二)推动市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机构共享公共数据;(三)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合理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四)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完善融资担保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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