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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文名称: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英文名称:Environmenta1ScientificSocietyofGuizhouProvince英文缩写:ESSGP第二条本团体是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由贵州省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和工程技术研发、生态环境教育和科普、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的人员,以及关心支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的产业界人士、社会工作者(以下统称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并经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是贵州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我省发展生态环境科技事业和创新体系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
2、政府联系广大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质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团结依靠广大会员和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普及;培育和举荐生态环境科技人才,反映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本团体同时接受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的业务指导。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3、理。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贵州省贵阳市。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七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本团体健康发展。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廉政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三章业务范围
4、第十一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学术会议,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创新;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活动,普及生态环境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养;三、努力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其意愿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四、组织编辑出版生态环境保护学术、科普书刊和论文专辑,利用学会网站为会员和环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环境科技水平;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举荐环境科技人才;六、有序承接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转移的职能;七、建立生态环境智库,为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机构提供
5、咨询建议;八、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九、推动民间环境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十、组织相关技术产品展览展示,推广生态环境科技成果,促进环保产业发展;十一、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第四章会员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十三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1、普通会员(1)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加入本团体,参加本团体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者。2、高级会员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加入本团体,参加本团体
6、工作;(2)已取得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或相关工作5年以;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工作实绩显著,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或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3、学生会员拥护本团体章程,热心环保事业,愿意加入本团体,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的在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学生会员免交会费,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学生毕业后,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4、境外会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二、单位会员拥护本团体章程,愿意加入本团体,参与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社会团体和机构,包括:1、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科研、教学、生产和服务并有良好环保业绩的企事业单位;2、基层环境学会,其他依法注册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3、重视
7、和关心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其他机构。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公告。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优先、优惠权;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四、可获取本团体有关刊物、学术资料和相关信息;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二、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交流、科普教育、专业培训等活动;三、积极协助并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8、,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八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第十九条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
9、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o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10、第二节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组成由适当比例的专家学者、一线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单位会员代表组成,能代表生态环境保护各专业领域,并体现新老交替的原则。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o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二、应为本团体会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学风正派,热爱本团体事业,有精力参加本团体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三、理事会的产生应由上一届理事会成立改选换届领导机构并提出换届方案,在秘书处组织下由本
11、团体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及有关部门采取选举或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理事候选人;理事候选人名单经上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名誉理事人选和顾问聘任;八、选举
12、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三十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
13、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第三节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与理事任期一致。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14、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六条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设立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名誉会长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领导职务的上一届理事长担任,名誉理事由不再担任学会理事会职务的上一届常务理事担任,聘请学会上一届理事长和省
15、生态环境厅退休老领导任理事会顾问,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名誉职务的授予和顾问的聘任,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被授予者和被聘任者本人同意。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可受邀出席有关会议并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议。第四节负责人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负责人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且设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得由会长兼任;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理事会工作;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