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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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23年12月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法治贵州建设,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坚持贯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与分类实施、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四条开展法治
2、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思维,提升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第五条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法治宣传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内容,普及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S)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和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和法治习惯;(四)宣传社会主义法
3、治文化,传承中华优秀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传统美德;(五)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推动基层法治实践。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行
4、政区域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培训I。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辖区内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第八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每年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要求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建立与法治宣传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保障法治宣传教育所需资金。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
5、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宣传教育经费。鼓励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支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相关工作。鼓励律师、仲裁员、公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从业人员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鼓励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参与公益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加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帮助其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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