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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示范文本)2023年8月24日约10时,AA县BB镇CC村一自建楼房在拆除裙楼二层支模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粤府办20155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AA县人民政府成立了AA县BB镇CC村“824”触电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开始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AA供电局和BB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邀请县检察院和县纪委监委派
2、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聘请湛江市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论证。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资料查阅、笔录询问、问题核实、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楼概况事故楼房的业主代表为潘*,位于AA县BB镇CC村下组,乡道Y559西侧路边,距离CC小学约500米,土地性质为农村建筑用地。该自建楼房占地面积约600主体框架已建9层,前部裙楼2层,总建筑面
3、积3000多疔,为混凝土框架结构,由潘*和儿子及其亲属合资建设,设计图纸由潘*请民间人员设计,没有经过审核和论证。原计划以集资方式建设,一楼为商铺或车库,二楼出租、商用或自用,三楼以上由集资人自用居住。(二)楼房建筑施工情况事故自建楼房于2023年6月开始建设,分二个阶段施工,第一阶段是主体框架建设,潘*以施工费每平方米200元的单价发包给梁*,按设计图纸施工,梁*又以每平方米70元的单价发包给韩*,实施人工费包干,2023年5月上旬完工,8月17日,主体框架工程已基本完工,人工费全部结清;第二阶段(事发阶段)为女儿墙(含主楼九层屋顶和裙楼二层天台)浇筑及外墙线条装饰,无设计图纸,由潘*雇请韩
4、*招人施工,韩*雇请工人进行墙体砌筑、外墙装饰及内部装修工程施工。潘*按每人每天350元(大工)或320元(中工)支付人工费,结算工费交给韩*,韩*再转发给施工人员。建筑施工各方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每个阶段的施工全部以口头形式商定。(S)裙楼施工情况女儿墙的裙楼二层(发生事故的楼层)施工由潘*自行指定,整个裙楼二层天台为200多平方,外围栏高12米,三面外墙线条内有一条宽10公分的凹槽装饰;装模自5月27日开始,5月29日结束,参与的工人6至7人,混凝土浇筑及线条装饰自6月4日开始现场准备,7-10日及12-16日分两次浇筑完成,参与的人数5到11人不等,浇筑完成后停工。8月22日开始拆模
5、,8月24日(事发日)是支模拆除的第三天,原预计当天可以完成全部支模拆除。(四)相关证件办理情况该自建房至事故发生时止,未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有效证件。2019年11月28日,由杨*(潘*亲属)提交AA县BB镇用电报表,办理了临时用电申请。(五)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潘女,45岁,汉族,涉事自建房业主之一,房屋建筑工程的业主代表,前期主体框架建筑施工的发包人,后期女儿墙建筑施工的组织指挥及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2 .支模拆除工人。8月220-24日,参与拆除作业的工人是由潘*通过韩*从其施工队中雇来的。支板拆除没有固定的工人,8月
6、24日(事发当天)在现场干活的有:黄*、张*、叶*、莫*和戴*5人。按照每天320元/天的工钱付报酬,没有签订任何合同。3 .张*(死者)。男,32岁。张*参与了前期主体框架建筑施工、女儿墙装模和浇筑;8月24日是张*第一次参与拆模工作。施工前,潘*和韩*均口头交代,只有在潘*在场时才能在二楼天台靠近高压线处施工作业。据调查,张*在二楼天台外侧的脚手架上拆模,未佩戴安全帽,事先已悉知天台拐角处的靠近高压线,存在触电风险,但其存有侥幸心理,继续在女儿墙支模处拆模工作,不慎发生事故。(六)涉事自建房周边电力线路情况涉事电力线路为IOKVBB线CC支线,沿进村主道西侧架设,为南北走向。事发点位于供电
7、线62#杆与63#杆之间;自建楼房前部裙楼二层天台拐角与架空高压线临近位置,此线路3根导线为裸铝绞线,下方为380/220V线路,4根导线为绝缘导线。该高压线路产权为AA供电局,线路管理单位为BB镇供电所。IOKVBB线CC支线建设于80年代,使用12米杆架设70平方全裸导线(电力线路初始架设时,事故地是空置地,系电力线路架设在前,自建楼房建设在后)。(七)事发点与IoKV裸露导线相关距离经测量,二楼天台女儿墙直角外墙与IOKV裸露导线水平距离约0.46米,脚手架宽度约为0.56米,IOKV裸露导线穿越脚手架,作业面拐角处正上方与一根裸露IOKV导线下方的距离约1.64米。(A)部门监管情况1
8、. BB镇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日,涉事自建楼房开始建设后,BB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到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涉事楼房已经打好地基,开始建设第一层,检查人员仅仅以口头方式要求事故自建楼房业主补办相关报建手续,当时没有依法责令停止施工;2023年3月,BB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到该建筑工地开展日常执法巡查时,发现房屋建设面积过大,责令进行整改(按规定一户占地面积不超过120m2,涉事房屋建设占地面积约600m2),但事故自建楼房业主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该办也未跟踪落实。同年8月11日,BB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和综合行政执法办收到BB镇供电所送来的广东电网公司湛江AA供电局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通知书(编号:202
9、3-08-001),再次到达施工现场,口头要求事故自建楼房业主和施工管理人员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没有下达相关整改文书。今年以来BB镇政府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建筑施工工作会议,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工地安全巡查,但对涉事自建楼房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及时消除建筑物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等问题,对业主擅自违法建设和冒险施工作业行为,执法不严、查处不彻底。2. BB镇供电所。今年7月23日,BB镇供电所安全业务员叶*巡视线路中发现涉事自建楼房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隐患后,向供电所所长李*汇报,并告知业主其行为已构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可能危及业主方或施工方人身财产安全及电网安全,
10、多次要求业主停止违法楼房建设;2023年7月23日叶*再次到现场巡查,发现问题还没有整改,在8月11日下达广东电网公司湛江AA供电局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通知书(编号:2023-08-001),因BB镇供电所没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将此通知书移送BB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并要求依法处理。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8月24日早上7时许,黄*、张*、叶*、莫*、戴*五人到达自建楼房后自行分工,黄*负责一楼升降机操作和模板搬运,叶*、莫*、戴*三人负责九楼支模拆除和搬运,张*(未佩戴安全帽和其它防护装置)负责二层天台部位的支模拆除。8时许,潘*到达作业现场,查看工人施工情况。10时许,张
11、*站在二楼天台东向拐角外侧的脚手架上进行女儿墙支模拆除作业时,头部不慎碰触高压线(带电的IOKV裸露导线),导致触电并倒在脚手架上。(二)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事故发生后,正在一楼操作升降机的黄*听到楼上“啪”的响声后,便顺声往楼上望去,看到一只脚挂在脚手架上,意识到张*触电了,于是马上跑上二楼,发现张*趴在二楼东北角天台前的脚手架上,处于昏迷状态。为防止张*跌落,黄*伸手扶住张*腰部,同时大声呼救。叶*、莫*、戴*三人听到黄*的呼救声后下到二楼,四人合力将张*从脚手架上抬到二楼平台;业主潘*听到声响后上到二楼,见此情景,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未拨通。黄*和工友一起又将张*抬到一楼,潘*驾驶
12、私家车,在莫*、戴*的陪护下,将张*送到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0时40分,张*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黄*打电话告诉韩*,并告知死者家属。11时05分,潘*拨打“110”报警电话,BB南亭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出警,同时向BB镇政府和镇供电所报告。17时53分,张*家属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BB镇政府、BB镇供电所等单位先后到达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现场初步勘查工作。(S)善后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涉事各方多次进行协商,2023年9月29日,在BB镇司法所的调解下,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90万元,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13、2023年10月6日,张*尸体在AA殡仪馆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事故发生后,AA县相关职能部门及BB镇人民政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应急处置。经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得当、分工明确、及时有效,没有造成次生事故,也没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男,32岁,湛江市坡头区龙头镇张村人,已婚,育有一男一女。(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1张*安全意识淡薄,明知IOKVBB线CC支线的高压电线穿越脚手架上方
14、,存在触电风险,在没有佩戴防护用品和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二楼天台女儿墙外围脚手架上靠近高压电线的地方进行支模拆除作业,不慎头部碰触IOKV高压裸露铝线,导致其触电身亡。2.作业环境存在明显的触电风险,即二楼天台女儿墙东向直角外墙与IoKV高压线水平距离仅0.46米,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且违章在IOKV裸露高压导线正下方距离1.64米处的脚手架上进行支模拆除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潘*未经许可,违法建设;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电力法律、电力设施保护法规及规章相关规定,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现场
15、安全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严格落实BB镇政府和供电部门发出的隐患整改指令,及时消除高压线触电的安全隐患,未对实施建筑支模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人对建筑支模拆除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对施工人员在二楼天台女儿墙东向直角外墙与IOKV高压线水平距离仅0.46米处作业时不及时制止和采取防护措施;2 .张*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上岗作业,在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没有现场监理和自身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明知施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风险,轻信可以避免事故,违章进行支模拆除作业;3 .BB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不到位。潘*在建筑施工期间,镇检查人员巡查到其违法行为,虽然口头责令其停止建设,但对其擅自违建和冒险施工失察,查处不彻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物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的安全隐患,对潘*不执行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情况和擅自违建行为查处不及时,执法不力,对张*(死者)违章作业不及时发现和制止。(S)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AA县BB镇CC村“824”触电伤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主要教训(一)安全教育培训缺失,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在未经专业安全教育培训的前提下上岗作业,安全意识薄弱,明知施工作业存在触电安全风险,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自身安全意识极其缺乏。(二)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