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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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受时代条件制约,我市很多住宅楼在建设时没有安装电梯,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问题日益凸显,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不断增加、呼声日益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居住品质,大力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工作原则按照“政府指导
2、、业主自愿、费用分担、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重点鼓励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住宅加装电梯。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意见印发之日前已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且未安装电梯的二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多业主住宅类建筑。三、职责分工市政府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既有住宅加
3、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辖区住建部门,承担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机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矛盾协调和方案审核公示备案等工作。行政审批、资源规划、市场监管、财政、城管、民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供电、燃气、供热以及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加装电梯相关工作。原产权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支持。四、实施主体(一)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或楼幢)为单位提出申请,本住宅单元(或楼幢)的全体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共同决定提出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管理
4、等相关工作。(二)加装电梯可以由实施主体自行组织实施或书面委托代理人组织实施,原产权单位、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管理公司、工程投资咨询公司、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均可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与加装电梯实施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载明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代理期限等内容。(S)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引导政府平台公司统一开展加装电梯实施工作。五、资金来源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运行、维护资金全部由实施主体承担,可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共同出资。业主根据楼层、面积、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所需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使用住房公积
5、金。加装电梯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支付出资部分。具体提取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三)使用住宅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支付出资部分。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局另行制定。(四)引入社会资本。业主可通过让渡部分集体收益(电梯广告、屋面光伏发电等)的方式,吸引相关企业参与加装电梯;鼓励各类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按照“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的方式获取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资金。六、实施条件和技术要求(一)加装电梯应当经本住宅单元(或楼幢)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
6、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二)加装电梯占用本住宅单元(或楼幢)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书面同意。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加建电梯方案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三)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四)拟加装电梯应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严格执行既有住宅建筑功能改造技术规范(JGJ/T390-2016),满足城
7、市规划、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应与原建筑结构可靠连结,且不影响原建筑的房屋结构安全、不降低原建筑的房屋质量安全水平;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五)拟加装电梯要注重实用性,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现有绿地、道路等公共区域;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七、实施程序(一)征询意见本住宅单元(或楼幢)业主有加建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本住宅单元(或楼幢)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应当征询所在住宅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意见。符合本意见实施条件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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